一项在非节段型白癜风受试者中评估 Ritlecitinib 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 III 期研究
基本信息
招募状态
进行中 招募中
药品名称
Ritlecitinib胶囊
实验分期
III期
适应症
非节段型白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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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1.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是在患有非节段型白癜风的成人和(允许时)青少年受试者中,评估 Ritlecitinib 相较安慰剂的疗效和安全性。将以第 52 周时测量的 F-VASI75 和 T-VASI50 作为主要终点,评估 Ritlecitinib 的疗效。以第 24 和 36 周时的 F-VASI75、第 24 周时的 T-VASI50以及第 52 周时的 PGIS-F 和 PGIS-V 为关键次要终点。其他目的是评估安全性和证明对不同受试者的有利获益风险比,证明相关患者报告结局的改善,并提供短期和长期治疗数据。
2.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 III期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随机化:
  • 随机化
盲法:
  • 双盲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3.受试者信息
年龄:
  • 12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入选标准:
  • 1≥ 18 岁受试者。青少年(12 至 < 18 岁)也有资格参与本研究,但仅限于当地 IRB/EC 和卫生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如果未获上述批准,则将仅入组 ≥ 18 岁的受试者。美国将不会入组青少年受试者。
  • 2合格受试者必须在筛选和基线时符合下述条件:-临床诊断为非节段型白癜风至少 3 个月;且-受累 BSA 介于 4%-60%(含界值)之间,手掌、手指背(包括掌指关节)、足底和足背受累的情况除外;且-面部受累 BSA ≥ 0.5%(面部定义为前额至原始发际线,垂直方向上从脸颊至下颌线,水平方向上从嘴角至耳屏的全部区域。面部区域不包括头-皮、耳朵、颈部或嘴唇表面积,但包括鼻子和眼睑;且-F-VASI ≥ 0.5 且 T-VASI ≥ 3;且-筛选和基线访视时均存在活动性或稳定性非节段型白癜风。所有不具有活动性白癜风特征(见下文定义)的受试者都需要达到疾病稳定。活动性白癜风定义为:-若基线时受试者至少存在 1 处符合以下定义的活动性皮损,则将其归类为患有活动性白癜风: 筛选访视前 3 个月内新发皮损/皮损扩大(通过照片或病历确认); 纸屑样皮损; 三色皮损; 科布内现象(不包括 1 型[基于同形反应病史])。科布内现象表现为创伤部位脱色,通常呈线性排列。稳定性白癜风定义为无活动性疾病体征。所有不具有活动性白癜风特征(见上文定义)的受试者都需要达到疾病稳定。筛选时根据研究中心 F-VASI、T-VASI 和 BSA 的现场判读评分确定资格。
  • 3如受试者因白癜风以外的任何原因正在接受伴随用药,则必须接受稳定的给药方案,其定义是在第 1 天前 7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未开始使用新的药物或改变剂量。受试者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维持稳定的用药方案。
  • 4必须同意从筛选至末次随访访视期间停止所有其他白癜风治疗。
排除标准:
  • 1满足以下任何标准的精神疾病,包括近期或主动自杀意念或行为:-过去一年内有过实际自杀意图并存在自杀方法或计划:筛选访视时对 C-SSRS 第 4 项或第 5 项回答“是”。-过去 5 年内有过自杀行为:对 C-SSRS 中任何自杀行为项回答“是”(过去 5 年内发生的事件)。-对于成人,在既往生活中有过任何严重自杀行为或反复自杀行为;对于青少年,在既往生活中有过任何自杀行为。
  • 2白癜风相关的医学疾病和其他皮肤疾病/状况:-受试者患有不符合入选标准 #2 中所述活动性或稳定性白癜风标准的其他类型白癜风(包括但不限于节段型白癜风和混合型白癜风)。-目前有其他活动性色素减退(包括但不限于Vog-小柳原田综合征、恶性肿瘤引起的色素减退[黑色素瘤和蕈样肉芽肿]、炎症后色素减退、白色糠疹[特应性皮炎的轻微症状]、老年白斑病[年龄相关脱色]、化学/药物引起的白斑病、共济失调毛细血管扩张症、结节性硬化、黄褐斑和先天性色素减退疾病[包括斑状白化病、瓦登伯革氏综合征、伊藤色素减退症、色素失禁症、遗传性对称性色素异常症、着色性干皮症和无色素痣])。注:允许共存晕痣(也称为萨顿痣)。-筛选或基线访视时,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白癜风评估或治疗应答评估的活动性炎症性皮肤病或皮肤病表现(例如硬斑病、盘状狼疮、麻风、梅毒、银屑病、脂溢性皮炎)。-白癜风导致的面部皮损面积中超过 33% 出现白发,或白癜风导致的总体皮损面积超过 33% 出现白发。-第 1 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需要系统性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活动性急性或慢性皮肤感染,或第 1 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发生浅表皮肤感染。注:受试者在感染痊愈后可以重新参加筛选。
  • 3一般感染史:-在第 1 天前 6 个月内有需要住院或胃肠道外抗菌药、抗病毒药(包括生物制剂)、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治疗或者研究者判定具有临床意义的系统性感染史。-第 1 天前 4 周内有需要口服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活动性急性或慢性感染,或第 1 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有浅表皮肤感染。注:受试者在感染痊愈后可以重新参加筛选。存在未经治疗、目前正在治疗或治疗不充分的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证据或病史。
  • 4特定病毒感染史:- 有播散性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单纯疱疹史(单次发作)或复发性(发作超过一次)局部皮区带状疱疹。- 感染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毒:所有受试者将接受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筛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参加研究的资格。- HCVAb 和 HCV RNA 阳性的受试者不符合参加研究的资格。已知患有免疫功能缺陷疾病(包括筛选时 HIV 血清检查呈阳性),或一级亲属患有遗传性免疫缺陷。
  • 5医学疾病,其他:-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可能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其他医学或精神状况,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主动自杀意念/行为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现患或近期曾患具有临床意义的重度、进行性或未受控制的肾脏(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肾病或近期肾结石)、肝脏、血液、胃肠道、代谢、内分泌(如未经治疗的维生素 D 缺乏症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肺、心血管、精神、免疫/风湿或神经系统疾病;或有其他可能增加与研究参与或研究用药品给药有关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判读的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研究者或辉瑞(指定人员)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或不愿意/不能遵循研究程序和生活方式要求。-对任何激酶抑制剂有重度过敏或类过敏反应史。-患有进行性听力丧失(在过去 5 年中)、突发性听力丧失,或中耳或内耳疾病(如中耳炎、胆脂瘤、梅尼埃病、迷路炎),或现患有其他经判定为波动性或进行性的听力疾病。-有任何淋巴增生疾病(如与 Epstein Barr 病毒 [EBV] 相关的淋巴增生疾病)病史、淋巴瘤病史、白血病病史,或提示现患有淋巴或淋巴样疾病的体征和症状。-筛选时胸部影像检查(例如,胸部 X 射线检查)结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活动性 TB、全身性感染、心肌病或恶性肿瘤。胸部影像学检查可以在筛选前 12 周内进行。正式读片结果应保存在源文件中并确保可查阅。-有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TdP 病史。-有恶性肿瘤或其病史,经过充分治疗或已切除的非转移性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
  • 6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过任何禁用的治疗方案。
  • 7在本研究所用的研究治疗干预药物首次给药前 30 天(或根据当地要求确定)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疫苗。
  • 8筛选时由研究特定实验室评估后发现存在以下任何实验室检查值异常,如认为必要,可复查一次进行确认:-肾功能损害-肝功能异常-血液学异常
  • 9筛选时标准 12 导联 ECG 证实存在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或研究结果解读的临床相关异常(如,QTcF 间期 \u003e450 msec、完全 LBBB、急性或时期不确定的心肌梗死体征、提示心肌缺血的 ST-T 间期变化、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严重的缓慢性心律失常或快速性心律失常)。
  • 10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家人、受研究者监管的其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申办方和代表申办方的雇员及其家人。
  • 11不符合以下某一项情况的12 至 <18 岁的青少年受试者:-有专业保健医生的书面证明表明已接种过水痘疫苗(2 剂);或-基于筛选时血清学检测(即 VZV IgG Ab 结果呈阳性),证明既往曾暴露于 VZV。
4.试验分组
对照药
序号:1
名称:中文通用名:安慰剂英文通用名:不适用商品名称:不适用
用法:剂型:胶囊 规格:不适用 用法用量:剂量不适用,每日一次,口服 用药时程:52 周
试验药
序号:1
名称:中文通用名:利特昔替尼英文通用名:Ritlecitinib商品名称:暂无
用法:剂型:胶囊 规格:50 mg 用法用量:50mg,每日一次,口服 用药时程:52 周
5、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序号:1
终点指标选择:有效性指标
指标:第 52 周时达到 F-VASI75(F-VASI相对于基线至少改善75%)的受试者比例。第 52 周时达到T-VASI50(T-VASI相对于基线至少改善50%)的受试者比例。
评价时间:52周
次要终点指标及评价时间
序号:1
终点指标选择:有效性指标
指标:第 24 周和第 36 周时的 F-VASI75 应答。
评价时间:24周和36周
序号:2
终点指标选择:有效性指标
指标:第 24 周时的 T-VASI50 应答。
评价时间:24周
序号:3
终点指标选择:有效性指标
指标:根据基线时通过 PGIS-F 评估的白癜风严重程度,第 52 周时达到 PGIS-F 改善的受试者比例。
评价时间:52周
序号:4
终点指标选择:有效性指标
指标:根据基线时通过 PGIS-V 评估的白癜风严重程度,第 52 时达到 PGIS-V 改善的受试者比例。
评价时间:52周
序号:5
终点指标选择:有效性指标
指标:基于达到疾病稳定的应答
评价时间:52周
序号:6
终点指标选择:有效性指标
指标:第 36 和 52 周时 PGIC-F 至少达到“中度改善”的受试者比例。
评价时间:36 和 52 周
序号:7
终点指标选择:有效性指标
指标:第 36 和 52 周时 DLQI 或 CDLQI 较基线的变化。
评价时间:36 和 52 周
序号:8
终点指标选择:有效性指标
指标:第 36 和 52 周时 HADS 抑郁和焦虑子量表较基线的变化。
评价时间:36 和 52 周
序号:9
终点指标选择:安全性指标
指标:TEAE、SAE 和导致停药的 AE 的发生率。
评价时间:52周
6、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7、为受试者购买试验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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