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国家卫计委对外公布了分级诊疗细则和双向转诊的标准(标准附后,包括中医),高血压、糖尿病首当其冲,成为分级诊疗的试点疾病。
以后,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不能直接到大医院看病,必须先经基层医疗机构诊治,当病情控制不理想,达到转诊标准时,才可以上转到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
高血压双向转诊标准
1、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标准
(1)社区初诊的高血压患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
多次测量血压水平达三级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合并靶器官损害需要进一步评估治疗;高血压急症;怀疑继发性高血压;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2)在社区随访的高血压患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
采用2种以上降压药物规律治疗,血压仍然不达标;血压控制平稳的患者,再度出现血压升高并难以控制;血压波动较大,临床处理有困难;随访过程中出现新的严重临床疾病或原有疾病加重;患者服用降血压药物后出现不能解释或难以处理的不良反应;高血压伴有多重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害而处理困难。
2、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病情稳定的患者。
高血压双向转诊标准(中医)
1、上转至二级及以上中医类医院的标准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
(1)经规律的治疗性生活方式改变及中医综合治疗干预3个月后血压仍为正常高值(130-139/85-89mmHg)的高危人群。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提供高血压中医辨证治疗或中药饮片服务时。
(3)经中医药综合治疗2~3个月之后,血压未达标或症状未改善者。
2、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病情稳定的患者。
糖尿病病双向转诊标准
1、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的标准
(1)初次发现血糖异常,病因和分型不明确者。
(2)儿童和年轻人(年龄<25岁)糖尿病患者。
(3)妊娠和哺乳期妇女血糖异常者。
(4)糖尿病急性并发症:严重低血糖或高血糖伴或不伴有意识障碍(糖尿病酮症;疑似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综合征或乳酸性酸中毒)。
(5)反复发生低血糖。
(6)血糖、血压、血脂长期治疗(3~6个月)不达标者。
(7)糖尿病慢性并发症(视网膜病变、肾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足或周围血管病变)的筛查、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疗效评估在社区处理有困难者。
(8)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导致严重靶器官损害需要紧急救治者(急性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导致的肾功能不全;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导致的严重视力下降;糖尿病外周血管病变导致的间歇性跛行和缺血性症状;糖尿病足)。
(9)血糖波动较大,基层处理困难或需要制定胰岛素控制方案者。
(10)出现严重降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处理者。
(11)明确诊断、病情平稳的糖尿病患者每年应由专科医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
(12)医生判断患者合并需上级医院处理的情况或疾病时。
2、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1)初次发现血糖异常,已明确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且血糖控制比较稳定。
(2)糖尿病急性并发症治疗后病情稳定。
(3)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已确诊、制定了治疗方案和疗效评估,且病情已得到稳定控制。
(4)经调整治疗方案,血糖、血压和血脂控制达标:①血糖达标:FPG<7.0mmol/L;餐后2小时血糖<10.0mmoL/L;②血压达标:<140mmHg/80mmHg;③血脂达标:LDL-C<2.6 mmol/L,或他汀类药物已达到最大剂量或最大耐受剂量。
糖尿病双向转诊标准(中医)
1、上转至二级及以上中医类医院的标准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提供糖尿病中医辨证治疗或中药饮片服务时。
(2)经中医药综合治疗2周之后,血糖未达到“满意”控制目标或症状未改善者。
2、下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经中医药治疗,血糖达到“满意”控制目标或症状改善,已确定中医辨证治疗方案或中成药治疗方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