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网络上刮起一股清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情包风,表情包往往都是明星或者热点人物的图片或动图配上文字,或逗趣、或恶搞,这些表情包除了能生动的表达个人情绪外,往往成为网友“斗图”的工具,老少咸宜、笑料不断。。。然而,在司空见惯的现象背后,还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滥用表情包面临侵权。怎么使用会侵权?怎么使用才合法?

图片来源:摄图网

2016年底,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使用“葛优躺”照片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葛优的诉求。

你一定在想:葛优躺聊天时候我也用过啊?我也侵权了?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这下明白了吧,该旅游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使用表情包,用于旅游产品宣传,所以,他侵权了。

文章中使用表情包,侵权了吗?

目前许多网络平台文章,为了吸引用户注意,增加文章趣味性,往往会在文中配有真人表情包。如果平台通过文章的广告或开通流量主等方式赚取收益,亦属于营利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而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等等……

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了吗?

NO!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所以,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