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介入血管外科医生张红在飞机上用嘴帮老人吸尿的行为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大家纷纷赞扬张医生的高尚医德,不禁为这样的医生竖起大拇指。但同时,也有医生同仁表示,“救活了就是功劳,没抢救回来就成了非法行医,医生太难了”,医生有这样的担心,也是情理之中,那么医生在飞机上、高铁上等医院外场所救人行为,属于非法行医吗?
▋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的定义为: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限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显然,医生在医院外场所救人行为,主体是医生,即取得医师执业资格。
▋ 既然不属于非法行医,医生在医院外救人是否超执业范围?
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最高医疗行政机关明确规定,“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受执业范围限制。
实际上,实施紧急救助并不以有医生资格为前提,也不须以医生身份进行,医生只是因为其专业技能,更有利于实施紧急救助。
▋ 救人中发生意外,医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对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中的救助人(不限于医生)有保护条款。
医生承担责任,必须是在出现医疗事故的前提下,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由医生故意、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因素导致的人身损害。如果医生态度很认真,但由于卫生、医疗器械条件所限等原因,无法保证应有的效果,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不是严重差错应当予以免除,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导致意外发生,一般出现重大过错的故意行为,才会承担相应责任,目前还没有类似案例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