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卫健委

整理:渔歌医疗


2020年1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七章二十八条,旨在强化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意识和内部价格管理部门职责,明确部门设置、人员管理、职责任务、管理机制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


主要介绍了制定《规定》的主要目的,《规定》的适用范围,界定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的内涵等。


第二部分为组织机构、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价格管理委员会。


◆ 明确各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比例和要求: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1名。


◆ 明确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第三部分提出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制度。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价格公示制度等。


第四部分提出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检查。


◆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质量控制,建立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等。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