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卫健委
整理:渔歌医疗
近日,辽宁省卫健委官网公布了《辽宁省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对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举报奖励标准、监督管理等二十五条细则。
《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医疗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办法》明确对机构或个人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以下17项: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营业;
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4、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5、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6、非医师行医;
7、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8、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9、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0、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1、组织、从事代孕、非法采供精子、卵子活动;
12、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血液活动;
13、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
14、非法倒卖医疗废物;
15、医疗污水未经消毒直接排放;
16、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
17、其他涉及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需要予以举报奖励的情形。
举报人可通过12320卫生健康热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名举报、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线索。
《关于征求《辽宁省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