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伤医、辱医事件频发,一些地区将有严重伤医、医闹等恶劣行径、违法违规的患者及其家属,列入相应的“黑名单”。


随着患者“黑名单”的不断落地,不少人也提出,对于医疗腐败,也应该建立健全的医生“黑名单”制度。


为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积极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卫健委近日起草《山东省卫生健康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罗列了多项医生被纳入黑名单的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开展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情节严重的。


3、事前未告知患者取得知情同意,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临时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项目收费、“术中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4、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


5、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虚假广告宣传, 欺骗和误导患者,情节严重的。


6、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套取骗取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诊疗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执业(助理)医师在非医疗机构(“黑诊所”等)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8、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诊断、鉴定材料、报告或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9、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10、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主要民事责任的,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或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


11、以贿赂、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卫生领域相关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的。


12、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需要纳入信用监管黑名单管理的。


1-8条中所称的“情节严重”如何界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只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二)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1.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执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包括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


2.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3.查封、扣押、冻结有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


(三)同一性质的问题被不同群众以来访、来电等形式投诉举报3次及以上,且经查所反映问题属实的;


(四)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两次及以上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


(五)出具虚假诊断、鉴定材料、报告或证明文件3份(件)及以上的;


(六)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引发网络炒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七)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被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可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公开发布失信黑名单;

 

(二)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列为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象,限制或禁止市场和行业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五)在列入黑名单期间,发现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按上限处罚;


(六)限制或者取消参与卫生健康领域政府举办的示范创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或者资格;


(七)限制担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八)限制担任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组织机构职务,并作为职务任用、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负面因素;


(九)限制参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领域公益活动;


(十)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和参加公共资源交易; 


(十一)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

 

(十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