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职工医保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基本医保制度都是以保住院为重心,为住院提供相对较高的待遇保障,但门诊保障比较薄弱。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全民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保障问题,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等方面进行阐释。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 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 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 探索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  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  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的付费机制



 ◆  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


 ◆  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  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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