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首个针对疫苗质量问题推行强制保险的专门规定。疫苗一旦存在质量问题,生产企业或面临巨额赔偿。强制性保障疫苗受种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即使企业没有能力赔偿,也要保障受种者的权益不受损。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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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疫苗质量问题,是指疫苗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影响安全、有效及质量可控的。



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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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投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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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可以就其获得上市许可的所有疫苗一并投保或者分别投保。



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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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一类还是二类疫苗,强制险在全国范围内均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则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同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以下四种情形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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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二)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预防接种事故。



针对上述四条免赔条款,尚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第二条和第三条。


有观点认为,保险除外的范围过大,可能使得受种者几乎不能得到任何赔偿


近年来公开报道的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显示,疫苗质量问题均与生产企业、储存运输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分不开。


据《澎湃新闻》,长期从事疫苗领域法律纠纷研究、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合表示,“疫苗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基本能判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因此,如果把生产企业故意造成的疫苗质量问题和第三方原因排除在强制险赔付范围外,就可能极少会出现理赔情况。”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于11月12日前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原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渔歌医疗整理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