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政医管局
整理:渔歌医疗
近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保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了缓解我国精神科医师短缺问题,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疏导和康复能力,现就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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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精神专科医疗建设
统筹精神专科医疗资源规划与布局,完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精神专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每个省会城市、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地级市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者依托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需求开设精神心理门诊、病房。
常驻人口超过30万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常驻人口30万以下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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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部分县(区)短板
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精神科等薄弱学科建设,提升县域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补齐部分县(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空白。
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借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面向基层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康复等服务,补齐基层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板。
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或者兼职开办精神专科诊所,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精神科医师联合诊所,增加基层优质医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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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精神科医师培养
稳定精神医学本科专业招生规模,在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加强医学生精神医学相关知识与能力的培养。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注重临床诊疗能力的培养。继续推进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提升精神科医师临床技术能力与水平。
加强精神科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引进与培养,强化精神科医务人员培养与培训,形成稳定、合理的精神科专业人才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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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精神科医师福利待遇
切实保障精神专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精神科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向精神科医务人员适度倾斜。
原文链接(点击可查看):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