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渔歌医疗
10月28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通过多方共同努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政策效应日益显现。目前全国已经有900家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协作网覆盖所有的地级市2.4万余家医疗机构,5500多家二级以上医院可以提供线上服务。”
今年以来,互联网医疗加速发展,已经形成相当规模,但相应医保对接方式仍在探索。
11月2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大力推进“互联网+”医保支付工作,提出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等。
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01
如何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
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框架下,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实体医疗机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
02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条件
一是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是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三是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
四是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五是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六是医院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03
明确“互联网+”医保支付范围
《意见》明确,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
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
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04
医保支付价格线上、线下一致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
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保持待遇水平均衡,鼓励线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
05
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
支持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06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
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人证相符审核、复诊条件审核、电子处方认证、处方流转平台等信息模块建设,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推广和应用。
07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以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就诊取药满意度等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定点协议签订、医保支付等挂钩。
08
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
医保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使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明细、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门诊病历等信息进行实时监管。
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全面掌握参保人就诊信息和医疗机构核查复诊行为的有关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应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虚构身份、虚假诊治、虚开药品、伪造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约责任。
参保人出现欺诈骗保情形的,按规定暂停其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或医保直接结算的资格。
从此次发布的《意见》来看,申请互联网医疗医保资质的机构必须为实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实体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基础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相应的药品、耗材编码可以与国家医保局对接、做到诊疗信息全流程跟踪、对患者身份识别以及线上线下服务识别等,凡此种种,均需要医疗机构信息化基础扎实。
同时,《意见》也提倡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履行监管措施。
◬ 渔歌医疗为合作医疗机构搭建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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