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卫健委

整理:渔歌医疗


为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努力为“健康福州”建设提供强有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保障。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加强基础硬件建设,推进村村有达标村卫生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村村有合格乡村医生;加强运行保障监督,推进村村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意见》具体细化了乡村医生待遇方面的政策。



1.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行动


对于常住人口大于500人、乡村医生(常驻)空白1年以上的行政村,乡镇卫生院通过公开择优考录聘用方式,将符合条件人员考聘为乡镇卫生院长期合同制职工安排在该村卫生所工作,乡村医生参照乡镇卫生院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2.实施乡村医生荣誉激励行动


对在同一县(市)区村卫生所连续从医30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县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并按公务员体检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



3.实施乡村医生待遇提升行动


对于开通医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所考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县级财政分类分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1000元、500元补助,向人口少(1000人以下)及老、少、边、岛、贫困村倾斜;对老、少、边、岛及贫困村在岗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交通补助。



4.实施乡村医生保障升级行动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岗乡村医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标准由县级财政保障。



5.实施村卫生所公卫保障行动


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服务绩效评价模式,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两卡制”(乡村医生虚拟绩效卡和居民身份证件卡)和积分制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后的相应补助。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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