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医保局

整理:渔歌医疗


“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已成为我国医保改革方向。与此同时,“互联网+”医疗服务在探索实践中也暴露出互联网医院相关管理规范标准不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工作和医保支付系统升级难题、支付结算模式需加规范引导等问题。


为了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保护患者医保账户信息安全,切实有效地满足群众就医购药需求,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今年5月全国两会期间于清明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等建议。


11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72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该《答复》针对于清明代表提出建议做了回应。



国家医保局分了五个方面详细回答:


一、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


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互联网医院性质及与实体医疗机构的关系,制定了互联网医院和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和监管要求,明确了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也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范,即“互联网诊疗活动和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2020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30号),强调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底线:“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


二、关于完善“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


一方面,2020年3月《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在线开具电子处方,线下配药的,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支付待遇。


另一方面,大力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要求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各项工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关于“互联网+”药品配送


商务部积极引导药品流通企业提升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水平。


2016年,商务部印发《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药品流通领域广泛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丰富药品流通渠道和发展模式。



四、关于将为“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的药事服务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


2020年2月,我局配合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明确提出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同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统筹考虑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



五、关于由医保基金承担“互联网+”药品配送费用

药品配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内,因此,“互联网+”药品配送费用无法由医保基金承担。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精神,加强诊疗项目医保支付管理,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逐步扩大支付范围,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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