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到2022年年底,初步形成符合河南实际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和养老保障政策体系,初步建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机制;到2025年年底,全省普遍实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基本建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机制。


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联合下发文件,探索创新乡村医生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逐步建立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逐步实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的原则,河南落实政府办医主体责任,统筹配置管理乡村医疗卫生资源,引导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自愿与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采取人事代理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鼓励各地大胆创新,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优先覆盖乡村医生“空白村”和贫困偏远地区,优先覆盖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土在岗乡村医生,优先覆盖公有产权村卫生室,确保村卫生室正常运行。

同时,河南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执业医师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对受聘乡村医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统一组织为受聘乡村医生办理医师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受聘乡村医生应当根据乡镇卫生院派遣到辖区村卫生室工作,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可按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经费补助政策不变。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受聘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乡镇卫生院为受聘的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受聘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参保费用。乡镇卫生院缴费部分纳入其正常支出范围,县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参保费用予以补助。对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受聘乡村医生,退出受聘岗位后,不再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乡镇卫生院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岗的“乡聘村用”乡村医生。

河南还要求各地将建立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受聘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财政补助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受聘乡村医生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做好相关服务。


来源:河南乡医
作者:马金灿
责编: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