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制定了《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疾控机构;
(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评,且最近两次质评结果合格;
(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
(五)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信誉良好;
(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担县域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1000管的能力。县域内的最大检测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
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并标明有效期。
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允许其承担检测任务,废止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一)实验室条件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大规模检测实验室规定条件时;
(二)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不规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
(三)擅自将样本转包给其他实验室的;
(四)样本积压超过样本保存有效期的;
(五)在检测过程中未开展室内质控,未参加室间质评的;
(六)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混采、混检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的;
(八)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核酸检测任务的。
☞原文链接
关于渔歌
◬ 渔歌医疗为合作医疗机构搭建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渔歌医疗秉承“携手体制内医疗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强基层保证分级诊疗扎实落地”理念,深入下沉基层,“自下而上”(Bottom-up model) 进行医疗信息化布局。
渔歌医疗多年来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通过和政府、卫健委、医保、各级医疗机构合作,致力于我国“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分级诊疗”、“互联网+医联体/医共体”、“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抗新冠肺炎-智能疾控”等模式建立。
截至2020年,渔歌医疗已在全国辽宁、河南、吉林、黑龙江、四川、山东、云南、贵州、河北、北京、内蒙古、湖北12省104区县落地。服务各级卫健委90余家,医联体/医共体200余家,覆盖基层人口8800万。
联系我们:
渔歌大连:400-033-0187
渔歌成都:400-665-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