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流巨大,人员复杂,患者及家属情绪焦躁易怒,暴力伤医事件时有发生,且无法使用柜台钢化玻璃等隔离设施隔离双方接触降低风险。
医院实行安检是非常有必要的。
地铁机场等场合早已经全面安检,可医院安检,这件已经被医疗行业反复呼吁多年的事情,却始终没有进入有关部门的考虑和议程。
即日起: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安检!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于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以政府规章形式立法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法利益的省级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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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分五章细化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同时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在上海建立广泛的涉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权益保障,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和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安检,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配合安检。
此外,《办法》明确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非法限制医疗卫生人员人身自由,谩骂、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医疗卫生人员;
(二)恶意拦截、尾随医疗卫生人员,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扬言或者暗示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寄送恐吓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
(三)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财物,抢夺病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卫生机构;
(四)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拉横幅,在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五)冲击或者占据办公或诊疗场所、围堵出入口、驱赶就医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六)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卫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
(七)其他侵害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施上述禁止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等从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系统保护医疗卫生人员权益,有助于安医、稳医,使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从而推进上海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