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发布《关于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夯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网底,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意见》明确以“到2021年底,村卫生所业务用房达标率95%以上,智能化设备配备基本完成;到2022年底,实现村村均有达标村卫生所、有合格乡村医生、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总体目标。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加强村卫生所基础硬件建设,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加强基础硬件建设
推进村村有达标村卫生所
▊ 实施村卫生所业务用房“村村清”行动。
2022年底前实现村村均有1所业务用房达标的村卫生所目标。新建、改扩建经费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80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补助。
▊ 实施村卫生所医保“村村通”行动。
已设立村卫生所的行政村实现医保“村村通”,所需经费以区级财政投入为主;未设立村卫生所的行政村通过邻近已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村卫生所或乡镇卫生院实现医保“就近通”。并优化村卫生所医保惠民便民政策。
▊ 实施村卫生所智能化建设行动。
升级完善“村卫生所信息系统”,开通双向转诊等模块,加强线上线下联动,提高乡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监管系统,到2021年底,实现村卫生所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智能化服务及监管全覆盖。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村村有合格乡村医生
▊ 实施乡村医生动态储备行动。
实施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专业人才培养项目,有计划地选拔本地农村生源到市内或省内医学院校农村医学专业定向培养。对毕业后暂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允许其按规定申请到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执业;对毕业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回到本辖区村卫生所注册执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元/人,在岗工作满一年后予以发放。
实施退休医师回乡支医项目,支医人员具体补助标准和所需经费根据实际情况报区卫健局“一事一议”后报区里审定。
▊ 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行动。
对于常住人口大于500人、乡村医生(常驻)空白1年以上的行政村,乡镇卫生院应通过公开择优考录聘用方式,将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医学类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考聘为乡镇卫生院编外合同制职工安排在该村卫生所工作。人员参照乡镇卫生院对应资格职称的编制内专技人员工资结构、标准和绩效激励政策,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有关规定落实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另外继续享受有关乡村医生津贴及人员补助。
▊ 实施乡村医生能力提升行动。
每年市级财政继续按180元/人安排配套经费,采取集中面授、远程视频教学和临床跟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确保95%以上的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14天的免费培训。
每年选派乡村医生参加7天左右的免费强化培训。每名乡村医生应与乡镇卫生院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医生结成“师徒关系”。
在岗乡村医生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元/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国家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元/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元/人,取得相应学历和资格后需在岗工作满一年后予以发放。
▊ 实施乡村医生待遇提升行动。
对于开通医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所考核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区级财政实施分类分档补助,乡村医生补助数量按照“每千(含及以下)常住人口配备1名,原则上不超过3名”的标准核定;
其中常住人口少于1000人的老、边、岛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1500元;常住人口少于1000人的其他行政村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1000元;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行政村乡村医生,每人每月500元。
建立交通费用定额补助制度,区级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老、边、岛在岗乡村医生给予交通补助。
▊ 实施乡村医生保障升级行动。
对历史以来长期在本区村卫生所工作,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退岗,确因客观原因缺失相关资格、资质证书和历史档案的乡村医生,应积极妥善地做好其申请养老保障待遇的资格认定工作。
完善乡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应协同保险经办机构科学测算参保缴费标准,适当提高保险赔付限额,进一步提高医疗风险分担能力。
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岗乡村医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由区级财政纳入预算,并以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工作。
▊ 实施乡村医生荣誉激励行动。
鼓励乡村医生长期扎根农村,对在本辖区村卫生所连续从医30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在岗乡村医生,由区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和办法,组织其在区医院进行每年一次免费体检,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
▊ 实施乡村医生综合监管行动。
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原则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不再聘用,不再承担相应的职能任务,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全面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乡镇卫生院应与村卫生所签订责任书,对村卫生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督导,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卫健部门要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发现的涉保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逐步纳入省市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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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运行保障监督
推进村村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实施村卫生所基药保障行动。
村卫生所应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不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销售。村卫生所基本药物可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或由药品配送企业直接配送,品种、剂型、规格要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相衔接。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不低于年人均8元的标准给予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同时制定相应绩效考核方案。落实一般诊疗费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按8元/人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符合条件的按医保规定比例报销。
▊ 实施村卫生所公卫保障行动。
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两卡制”(乡村医生虚拟绩效卡和居民身份证件卡)和积分制试点。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承担,及时足额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的服务报酬支付给乡村医生。
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向乡村医生倾斜。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激励制度,扣除签约服务涉及的成本支出后,参与家庭医生团队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后可按其参与签约服务人数获得30%左右签约服务费收入。
▊ 实施乡村医生服务监督行动。
乡村医生工作日在岗时间原则上为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需在村卫生所门口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告示,公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并保持电话畅通。
乡村医生7天及以下的请销假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审批,7天以上的请销假由区卫健局负责审批,乡村医生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的,按无故旷工处理(连续旷工累计15天及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 实施乡村医生巡诊监督行动。
应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巡诊制度,定期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下乡义诊、巡诊,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对于暂时未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应从辖区内一村多所、一所多人以及邻近的村卫生所中调剂有资质的乡村医生或组织乡镇卫生院安排有资质的责任医生每周至少巡诊两天。加强巡诊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巡诊医生给予100元/次经费补助。
最后,《意见》要求区卫健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工作台帐,强化督促指导;各镇(街),财政、医保、人社、教育、编制、大数据等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区政府督查室、区卫健局要对各镇(街)卫生院实施情况及政策落实情况组织督查,定期通报进展,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附: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
一、设置
(一) 一个行政村原则上建设一所。
(二)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不新建。
(三) 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四) 命名原则:乡镇名+行政村名+第X(可选)+卫生所。
二、房屋
(一) 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业务面积,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下的可放宽至40平方米。
(二) 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供水、洗手池、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标识标牌清楚、醒目。
(三) 业务用房通过村集体提供以及政府补助新建或改扩建解决;需要乡村医生采取租用或利用自有房屋解决的,当地政府应参照当地房屋租赁标准给予补助。
三、人员
按“每千(含及以下)常住人口配备1名,原则上不超过3名”标准配备〔含乡村医生、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四、设备
五、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其他
(一) 使用“村卫生所信息系统”。
(二) 开通医保。
(三)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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