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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计划》)。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此次督查计划的重点领域之一。
医疗机构的重点有以下内容:
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接种单位资质情况;
接种疫苗公示情况;
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
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
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
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
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
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
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
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
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
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六)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
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实验档案建立情况;
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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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其中,医疗机构的抽查比例为:12%的医院(含中医院),5%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构)。
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
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
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三)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四)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此外,《计划》还将对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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