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妥善解决在岗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医疗卫生体系“网底”,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芜湖市南陵县发布《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岗村医可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县一体化管理的村(居)卫生室的在岗村医(在岗村医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师)、药士(师)等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截止目前全县符合参保对象有183人。此次南陵县在岗村医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含医疗、生育保险。其中个人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据实统一结算,拨付至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养老保险部分单位承担16%,乡村医生个人承担8%;
失业保险部分单位承担0.5%,乡村医生个人承担0.5%;
工伤保险部分单位承担0.1%。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缴费基数是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目前按3017.01元/月执行)进行计算。
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按政策规定计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缴费年限不足15年:
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逐年延续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延续缴费期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岗村医延续缴费期间,因工作需要并经县卫生健康委批准返聘的,其缴费可以继续享受补助政策。
也可依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后,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可同时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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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官网
整理:渔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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