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长期护理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性难题。
8月3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出台《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试行)》)。《评估标准(试行)》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外,2016年下半年,人社部启动一项新的社会保险险种——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这是我国“五险”之外的第六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专门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的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的一种社会保险。
2016年6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15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期间,该制度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参保人数达1.34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52万人。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为了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出台《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评估指标。专业评估量表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3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组成,形成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
二是明确了实施要求。对主体、对象、流程等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采用组合法对评估结果进行判定。
要求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标准统一性、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充分认识统一规范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实施应用。
同时规定,37号文件明确的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评估标准(试行)》,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评估标准(试行)》上来。
封面图来源:Aaron Ang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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