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并于今日发布。
《规范》共分为7章43条。主要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主要内容如下:
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该《规范》指出,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
该《规范》明确其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同时,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该《规范》规定,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1、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2、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3、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4、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来源:国家卫健委
整理:渔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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