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医疗机构积极落实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要求,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医疗污水应急处理,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然而,通过这次疫情,也暴露出我国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要求:


一、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进行整改。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方责任,明确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各方责任,要求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自2022年起,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每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通知》的印发对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在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等多方面存在的短板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可以看出我国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对医疗废水全方位监管的决心与信心,以及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依法统筹一张图、一盘棋、一张网的管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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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生态环境部

封面图来源:Tara Winstead © Pexels

整理:渔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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