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呼声较高、十分期待的卫生健康改革项目,是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的关键。


今年以来,海南、浙江、四川等多地发文明确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


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进河南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其实,早在2013年,河南就出台过类似文件。相较于2013年,今年的版本在原先明确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互认范围


1.全省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联体成员单位之间,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之间,应按照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予以互认。


2.原则上,属本通知规定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应予认可。


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项目


(一)生化项目(至少包括14项):葡萄糖;肾功能2项(尿素、肌酐);肝功能7项(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乳酸脱氢酶、r-谷氨酰转肽酶)、脂类分析4项(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


(二)免疫项目(至少包括14项):肿瘤标志物4项(甲胎蛋白 (AFP)、癌胚抗原 (CEA) 、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T-PSA)、游离PSA);特殊蛋白3项(CRP、RF、ASO);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丙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临床免疫学5项(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表面抗体(HBsAb)、乙肝e抗原(HBeAg)、乙肝e抗体(HBeAb)、乙肝核心抗体(抗HBc))。


(三)微生物项目(至少包括8项):细菌涂片检测、真菌涂片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涂片检测;血液或无菌体液培养、细菌鉴定、抗生素敏感试验、耐药表型检测;肠道病原菌培养及鉴定分型。


(四)血液、体液分析项目(至少包括22项):血常规8项(红细胞计数(RBC)、白细胞计数(WBC)、血小板计数(PLT)、血红蛋白(Hb) 、红细胞比积(HCT)、MCV、MCH、MCHC);凝血试验4项(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纤维蛋白原(Fib)、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尿液干化学分析10项(pH、蛋白、胆红素、葡萄糖、酮体、隐血、亚硝酸盐、尿胆原、白细胞、比重)。


二、影像学检查项目


(一)达到互认标准的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互认要求:普通放射性检查,摄影部位及技术条件符合中华放射学会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技术规范,具有时效性。


(二)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MRI、SPECT、CT、MRI、DSA等。


互认要求:1.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并具有时效性。2.数字化图像检查互认,需提供符合DICOM标准的原始医学影像数据。3.如对影像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与患者沟通申请院内会诊。


哪些检查检验结果不能互认?


疾病往往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通知》根据医疗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明确,10类特殊情形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不予互认。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通知》旨在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方便患者就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参考资料:

[1].河南省卫健委.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EB/OL].2021-10-11.

http://wsjkw.henan.gov.cn/2021/10-11/2324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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