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补齐农村医疗卫生短板,促进乡村医疗振兴和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10月27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一村一室(站)”建设和运行,并动态实现规范化建设与管理。



《通知》针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主要作出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一、统一机构设置和标准


(一)统一规划设置。各涉农区严格按照“一村一室(站)”要求统一规划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结合部及服务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统一建设标准。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至少达到60平方米,建筑相对独立、四室(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分开、布局合理,有条件的可设置候诊区、隔离室、观察室、康复室、值班室。服务人口每增加500人增加业务用房面积30平方米,政府保障村卫生室水、电、暖及网络等运维经费。


(三)统一命名与标识。按照国家基层医疗机构命名原则统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机构命名及形象识别标准执行。村卫生室名称为区名+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包括Logo、颜色、字体等,各区根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筑状况按比例制作标牌。


(四)统一人员配置。每个行政村至少配置一名医务人员,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再增加一名。各区要创造条件保障“镇管村用”人员待遇,落实“同工同酬”和“五险一金”,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待遇,并动态提升待遇标准。


(五)统一设备配备。包括疫情防控所需的预检分诊、体温监测、消毒灭菌、污水处理等设备;落实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健康教育、冷链及康复指导等设备;开展基本医疗所需的身高体重仪、血压计、听诊器、医生工作站、诊桌、诊床、中西药柜、出诊箱、急救箱以及医保定点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等信息化设备。


(六)统一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居民常见病及多发病诊断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疫情防控,发挥疫情监测哨点和探头作用。同时完成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任务


二、强化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管理和政策保障


(一)强化规范管理。按照“镇管村用”要求,推行以乡镇卫生院派出村卫生室的形式逐步实现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人、财、物一体化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乡镇卫生院进行规范管理,包括村卫生室规范执业、药品采购、质量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评价、补助发放等。


(二)强化政策协同。积极推进市、区两级政府在村级卫生人员补充、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及适宜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协同。按照“镇管村用”原则,根据行政村数量和服务半径科学核定镇级卫生人员编制,通过区域编制统筹或编外用工、合同管理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问题。


三、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到位


(一)依法执业到位。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法、规定等,依法合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服务资质、依法合规履行医疗行为和卫生防病责任,维护农村群众健康利益。


(二)人员值守到位。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村卫生室要确保专人负责、值守到位,确保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到位,同时要带动村公共卫生委员会人员(卫生健康专干)共同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防病任务。


(三)规章制度到位。制定或完善适合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医疗安全制度及门诊登记、消毒隔离、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等制度。必要核心制度需公示(上墙或制成手册)并严格遵守。


(四)培训培养到位。市、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村级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岗位培训每年不少于2周,每2年接受累计一个月的脱产进修,培训内容以村级医疗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为主。此外,持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为农村地区输送适宜人才。


(五)服务质量到位。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确保服务质量,促进全人群健康素养。村级卫生人员可与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团队一起,采取包村入户的方式为村民提供健康管理、慢病防治、用药指导、康复护理等基本医疗服务,也可以单独与村民签约,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六)监督指导到位。乡镇卫生院要严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关,定期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包括服务态度、医疗质量、合理用药等服务监督和业务指导。通过上级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问题,并协助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考核评价到位。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与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标准并严格落实。考核评价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全年等不同阶段。同时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将村民满意度作为评价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指标。评价结果与村级医疗卫生人员待遇挂勾。


(八)医保管理到位。各区要积极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医保定点认定条件,对符合条件并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管理,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医保管理责任,杜绝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医保基金跑费、漏费,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九)待遇保障到位。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履行政府赋予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疫情防控责任,医务人员待遇要得到妥善、合理保障。不同管理模式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要参照相应的保障标准落实待遇,在考核基础上及时足额发放。


参考资料:

[1]北京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EB/OL].2021-10-27.

http://wjw.beijing.gov.cn/zwgk_20040/ylws/202110/t20211027_2521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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