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诊所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并记录。根据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0分、6分、4分、2分、1分,共五个档次。
中医诊所上一自然年累计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6分的,由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告,并将黄牌警告张贴在诊所显著位置。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
中医诊所上一自然年累计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12分的,由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红牌警告,并将红牌警告张贴在诊所显著位置。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
一、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一)未按规定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的;
(二)中药处方内容不全,或者医师未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的;
(三)开具对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如打碎、先煎、后下等)的药品,未按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的;
(四)对外宣传超出诊所备案的范围的;
(五)未每年对煎药人员进行一次体检的;
(六)使用未在该诊所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
(七)有《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1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二、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
(一)使用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二)病历中没有中医诊断,或者中医诊断未包括疾病诊断或证候诊断;
(三)单张中成药处方药品数量超过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中药饮片与中成药未分别单独开具处方的;
(六)煎煮中药时,未将内服药与外用药使用不同标识区分的;
(七)开具、调剂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处方医生未“双签字”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的;
(八)一次性使用的器具超过有效期限依然使用的;
(九)中医外治操作时,相关器具和物品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消毒)”的;
(十)中药煎药室未远离各种污染源的;
(十一)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时未进行备案的;
(十二)有《办法》中2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三、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
(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开展诊疗活动;
(二)使用未持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三)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四)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五)未建立中药饮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六)未对煎药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的;4分
(七)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剂的;
(八)有《办法》中4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四、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开具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一次性中医诊疗器具重复使用的;
(四)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造成医疗事故;
(五)有《办法》中6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五、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0分:
(一)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拒不配合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办法》中10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
参考资料:
1、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http://zyj.beijing.gov.cn/sy/tzgg/202112/t20211207_2555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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