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乡村白大褂整理自各地公开数据
目前,全国各地村医的养老政策各不相同,有些已经缴纳五险一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些却连基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都没有,只能领取寥寥数百元的“生活困难补助”,却根本解决不了生活困难。
国家对村医养老有什么要求?各地的乡村医生退出后究竟能领到多少钱?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国家政策方向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2016年,国家卫健委等1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要求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待遇,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全国村医养老政策汇总
据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乡村医生平均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水平为770元以上。
今后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新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府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人”,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今年9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福建省2021-2023年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在未来三年内,投入约22642.8万元资金,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要实行“乡聘村用”,健全村医养老、补偿和退出等机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如下:
(一) 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标准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法如下:
1.乡村医生未参加我省任何社会保险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 乡村医生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 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乡村医生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达到60周岁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 发放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时开始发放;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补助。对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一次性补助6000元。
到2020年年底,云南省各地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到2035年年底,全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全面解决。
云南省财政将从2020年起,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每年安排资金9000万元,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
但村医到龄不离岗,省财政将扣减下达各地用于补助村医参加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200元的新增补助资金。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自愿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含已离岗退出乡村医生),提高养老生活补贴标准。
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乡村医生,已离岗或自愿办理离岗退出手续的,养老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不愿退出岗位的补贴标准仍然为每人每月80元。提高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已离岗和办理离岗退出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除养老生活补贴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
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余的乡村医生可以按参保条件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需在2000元/年以上。
退出村医按工作年限发放补助:
(一)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二)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三)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在岗乡村医生自主选择养老保险种类,主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大多在每人每年1200元至2000元之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离岗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多以累计执业满10年为基准,对不同工作年限实行不同档位补助标准,每人每年财政补助大多在2400元至3600元之间。
2017年,重庆下发《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规定: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元,按月发放。
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安徽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村医队伍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在岗村医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政策。
河北卫健委表示,全省1962个乡镇卫生院和48796个村卫生室实现“十统一”管理,正式聘用村医62757名,全部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的《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规定,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对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择优实行“乡聘村用”,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鼓励其他乡村医生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
2013年河南省省政府已出台实施意见,决定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65岁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一半,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一半。
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2021年1月1日起《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正式实施,村医养老写入法规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
已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退养待遇,且高于此标准的市、县(市、区),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退养补助水平。
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各地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特别困难的县(市),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对农村连续服务满10年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退出村医岗位后按月予以发放养老补助。
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全年按12个月计发。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县财政承担40%。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负责的资金。
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每名村医每月参保费合计546元,其中政府缴纳390元,个人缴纳156元。
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乡村医生已在本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周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直至去世。)
生活补贴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拨付到老年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2015年,甘肃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采取措施,确保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符合条件的在岗、离岗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后均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
上述村医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按月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1年每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
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依法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2016年5月新疆下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于2016年底前,将解决全疆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在岗的乡村医生都要纳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管在岗还是退岗,都要纳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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