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卫健委、财政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明确全面推进“县聘乡用”“乡聘村用”改革,完善编制动态调整、业务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卫生专业人才向基层流动,破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荒”难题,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这两类人必须有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经历


区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医疗机构)新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五年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少一年,派出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中级职称执业医师类人员,在申请副高职称前必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


以上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区县级医疗机构原则上暂停其在本单位的执业活动,基层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回到人事关系所在的区县级医疗机构工作,并享受“县聘乡用”人员待遇。


2、基层医疗机构对“县聘乡用”人员进行考核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对“县聘乡用”人员制定专门的绩效考核办法,“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间,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


3、多部门保障“县聘乡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县聘乡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符合乡镇工作补贴发放条件的,享受所在乡镇的工作补贴标准)发放,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缴费的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


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将“县聘乡用”人员作为虚拟机构单独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其中,基础绩效总量按照当年“县聘乡用”人数和岗位分布情况核定,超额绩效总量按照当年“县聘乡用”人数和当地区县级医疗机构超额绩效平均水平核定。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核定的总量内,依据“县聘乡用”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4、“县聘乡用”人员长期工作基层享受政策优待


鼓励“县聘乡用”人员连续长期在基层工作,连续在边远地区工作满三年的,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政策。对长期服务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且表现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特设岗位评聘上一等级职称岗位。


鼓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县聘乡用”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职领导班子成员。


鼓励市级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类人员到边远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享受“县聘乡用”人员激励政策,由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

基层卫生健康司

http://www.nhc.gov.cn/jws/s7882/202112/354d443d8ab44b60b74b47c53a06cbf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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