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鼓励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自2022年2月7日,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授权,根据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可以开展与其原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允许开展哪些诊疗活动
一、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举办的不少于2年的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
此类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凭本人执业医师资质材料、培训合格证明等向主要执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字样。
二、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
三、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单味中药饮片。
上述两种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授权。
上海市此举,可谓是扩大了非中医类医师执业范围,推动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
参考资料:
1.上海市卫健委
http://wsjkw.sh.gov.cn/zcfg2/20220107/2e5bf69df10b4ff3a9eb5c9249f83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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