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是一名老赤脚医生,目前已经年过七十。早已退出村医岗位的他,一把年纪还不忘发光发热,给周围的患者看病。


然而,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进行诊疗活动救死扶伤的前提是拥有行医资格,“村医”在无证的情况下给患者看病,无疑属于“无证行医”。


更让人叹惋的是,这位老村医在从事诊疗活动时,竟导致一名病人在输液过程中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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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村医开诊所

输液致人死亡


2017年以来,施某在寿县双桥镇梨树街道开了一家姚某诊所,长期进行医疗诊治活动。据悉,他并没有取得相关医生执业资格。


2021年8月8日5时许,孙某独自一人从家中前往街道,途中感到身体不适,便到附近的姚某诊所就诊。


于是,赤脚医生施某在诊所对孙某进行诊治,并给其配药输液。输液期间,孙某突然倒地,头部受伤出血。施某发现后立即对孙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无生命体征后,认为其已死亡,遂将孙某拖至诊所门外放置。


经鉴定:孙某符合冠心病、脂肪心发生心源性猝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构成非法行医罪

村医被判刑


尽管案发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这位老村医输液致人死亡后,出于情理,应该给受害者家属一笔不小的赔偿。但事情还没完,由于涉及非法行医,公诉机关对施某进行了公诉。若指控成立,这位老村医难逃牢狱之灾。


近日,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同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那么,年过七旬的施某竟然要监禁吗?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缓刑的定义:缓刑就是将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来说,在规定的缓刑期期间没有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的,缓刑期间过后不再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例如判1年6个月缓刑2年,就是判决后,在监外缓刑2年,2年后,如果没有发生新的危害行为则不用坐牢了。


因此,只要施某在这两年内安安稳稳,遵纪守法,不再开办诊所,也不再接诊患者,他就可以免除牢狱之灾。


但是,1万元的罚款,施某是一定要交的。


村卫生室、诊所输液

5条铁律


基层医疗机构因输液被罚或者发生医疗纠纷进而赔款的事件其实并不罕见。以下5条输液铁律,各位村医务必牢记于心。


1、看病接诊开处方,不可越俎代庖。


要开展输液,就更容不得别人来替代。没有医疗资质者,千万不可代人输液。就连护士代替医生进行诊疗也是不被允许的。医护医护,医生就是医生,护士就是护士,虽然都是医务工作者,但各有各的资质,各有各的职业范围,别越线。


2、村卫生室、诊所输液要有资质。


现在从大医院到基层医疗机构,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输液。譬如近期多省新发布的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在输液上就做了明确规定,严格静脉给药管理。乡村医生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需经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应当具备一定的设备和抢救条件。


3、输液前,“四查十对”不可忽略。


“四查十对”是最基本的内容,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忽略应走的流程。


4、接诊前,保持风险意识。


对于病情较重的,或者察觉潜在风险较大的患者,接诊都要衡量,更别说输液了。该劝去大医院转诊的,务必“一劝到底”。这个时候,如果心软了、给输液了,又不幸出事了,只能自己担责。


5、输液过程中,请“盯”住患者。


输液过程中,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首先,输液开始后,请告诉你的患者,身体有任何不适之处请及时说。如果当时你很忙,请可以让诊所内的其他医务人员盯住输液患者;如果你不忙,也千万别走开,万一输液患者发生反应或者有其他突发情况,真是措手不及。


当然,这是在不得不输液的前提下,如果是没必要输液的情况,还是得遵循“能口服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的原则。


“赤脚医生”施某,年过七十还给居民看诊,最终酿成了这一悲剧。养老金低、同村人求诊不好拒绝......尽管老村医有他的苦衷,但这件事还是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退出岗位后千万不可无证行医,更不能擅自给人输液,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很有可能会面临倾家荡产、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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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乡村白大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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