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劝酒”是中国式饭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饭桌现象已然被当作联络感情的手段,然而在高兴之余,殊不知可能带来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俗话说,小酌怡情,大酌伤身

适度饮酒有益健康

而过度饮酒不但威胁生命健康

甚至同饮者都要付出代价

下面这个发生在安徽的案例值得深思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年10月2日,尤某磊为庆祝儿子三岁生日在家中设宴招待亲朋好友及同村村民。杜某为宴席总管。


当日上午9时许,尤某礼与刘某、杜某等人同桌吃饭,其中刘某与尤某礼同桌饮酒。


因尤某礼出现醉意,尤某磊母亲安排人将其送回家中,并交与其亲戚。当日中午尤某礼因过量饮酒后死亡



法院认为:


尤某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喝酒过程中,应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判断,尤某礼应当知道醉酒会对身体造成损害,可能会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却不加注意导致醉酒情况发生,尤某礼对自己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为避免人身损害的发生,宴会组织者及同桌饮酒人对过量饮酒的人应负有相应的提醒、劝阻及安全保障之责,并与其产生了特定的护送照顾和救助等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1、宴会组织者尤某磊赔偿20000元。


宴会组织者应承担主要的照顾义务,其虽安排他人进行护送,但因照顾不及时,造成尤明礼的死亡后果发生,故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赔偿责。


2、宴席总管杜某赔偿5000元。


宴席的总管,对到场宾客应承担合理照顾义务,有义务阻止宾客过量饮酒,虽其未与尤明礼饮酒,但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3、同桌共饮人刘某赔偿10000元。


作为同桌共饮人,对过量饮酒者尤某礼未尽到提醒、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原本开心的聚会却变成了痛苦的回忆
这个案例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存在两个阶段: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在审理中,法院对于已尽注意义务的共饮人,一般不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明共饮人存在一定过失,未尽注意义务的,将酌情判决承担责任。


我国又将迎来农历新年

但是疫情防控仍然严峻

多地建议

不要举办人群过多的聚会

渔歌医疗提醒您:

无论何时

饮酒都要适度

关心他人也爱护自己

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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