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卫健委发布关于《河南省卫生健康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明确18种轻微违法行为不再受罚。



在众多被罚情形中,逾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概是很多基层医疗机构常犯的错误。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设置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未获批准延续,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失去效力。


免罚清单提到,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办校验手续免予处罚。


免罚清单里涉及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有18种:

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4、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5、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


6、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7、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9、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10、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


11、投诉管理混乱;


1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13、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14、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15、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16、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17、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8、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对于上述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免罚仅免除了行政处罚,但并未免除所有责任,行为人本身应及时履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责任。对已经适用免罚,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整改到位,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会视情况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监管或处罚措施。


参考资料:河南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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