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患者刘女士通过单位组织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两癌筛查,宫颈癌复筛查及宫颈液基细胞学检测(TCT)报告,载明:“印诊:宫颈炎Rx:定期妇检,一年后复查TCT。”5个月后,刘女士因生理期出血量大,到区医院门诊检查,经诊断为宫颈鳞状细胞癌。一周后又到市医院检查,诊断为宫颈癌。因瘤体较大,且周围组织粘连、固定,手术难度较大。刘女士接受建议转入省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子宫恶性肿瘤,住院28天后出院,后刘女士又在省医院住院治疗42天,此后一直在省医院门诊进行放疗及复查。
 
患者认为由于市妇保院早期漏诊,导致其病情发展至晚期,失去手术机会,遂起诉市妇保院索赔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市妇保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虽然在庭审时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并未明确提出异议内容,且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申请鉴定人出庭或书面回函,依照鉴定意见书的意见,认定市妇幼保健院承担5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市妇保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筛查并非诊断手段,不能100%诊断出疾病,当时刘女士检查出宫颈3度糜烂有炎症,没有就诊及治疗炎症,体检后立即出血也没有任何检查就医,历时5个多月才进行进一步检查,其放任疾病发展,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应就其是否已尽到客观上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在目前“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体系下,患者往往要通过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来完成举证责任。
 
本案系因患者在体检中漏诊产生的医疗纠纷。体检虽然只是对疾病的初步筛查,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在体检活动中未尽到与体检项目相对应的专业评价、诊断、建议义务,造成受检者损害的,也会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人类生殖特别规划处(HRP)《宫颈癌前病变筛查和治疗指南》,宫颈癌筛查的方法主要包括:HPV DNA 检测;细胞学检查;醋酸染色后肉眼观察(VIA)。该指南并未规定宫颈部位是否存在炎症是影响能否进行宫颈细胞学筛查的前提条件,因此医方主张应先治疗炎症,才能进行宫颈细胞学筛查,没有得到鉴定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近年来关于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因未尽到注意义务漏诊所引发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据医法汇团队《2021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医方因漏诊、误诊而败诉的案件占比4%,与2020年相比下降了1%。其主要原因多见于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患者病史资料不齐全,而且病因不明确,不能及时反映疾病的进程和症状以及体征等。检查时观察不细致以及检查结果出现误差,也是容易出现漏诊常见原因。此外漏诊还与医务人员的主观臆断等方面有关,没有客观了解患者病情以及收集资料分析等。

另外,随着《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即将于3月1日实施,误诊、漏诊的问题需引起重视。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在接受健康界的采访时提到,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是一个全面系统的过程,一般来讲,包括医生的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四个方面,超声,X光等辅助检查只是诊断环节之一,医生不能仅依赖辅助检查结果来对患者进行诊断,如果第二家医院因未尽医疗注意义务,过分依赖辅助检查结果造成误诊,导致患者损害,就需要担责。实践中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具体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医疗机构要根据其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

 

张勇律师同时还提醒,医生需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过分依赖检查结果,还要注意规范书写病历,以防止被患者投诉重复检查时,因病历书写不规范导致的有口难辩,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诊疗过程中的漏诊、误诊对患者的身体、精神带来了极大痛苦,也必然会加深医患矛盾。医疗服务存在高度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加上医疗行为存在诸多未知风险和不可控因素,患方需要尊重医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医务人员的劳动。医方也应当加强医患沟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注意义务,对预防、避免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