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是关系到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人民大众健康的公共事业。


公共卫生具体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SARS、新冠肺炎等)的预防、监控和治疗;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


回顾过去的两年,“新冠肺炎疫情”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高频词。


国家从顶层设计不断释放信号,要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也在积极筹措。


乡镇卫生院需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


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强化医疗机构  公共卫生责任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医院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公共卫生工作列入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并作为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


《指导意见》指出,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科应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含肿瘤)的诊断、监测、登记、报告以及院感控制、健康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有效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村(居)委会下设公共卫生委员会


今年1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鼓励村(社区)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相关工作机制。


培养公共卫生人才队伍


疫情防控也成为常态化,面对捉摸不定的新冠病毒,一个曾被忽视的问题正在引起重视:我国的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弱化问题。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在今年1月曾印发《关于开展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建设的通知》及相关建设指南,计划经过 10 年左右时间,建成若干所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水平的公共卫生学院,形成适应现代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


不远的将来,公共卫生这一科室也将从边缘进入主流队伍,为我国医疗事业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资料:湖北省卫健委渔歌医疗

封面图来源:Pexels © Oles kanebck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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