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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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针对省二院的诊疗行为,患者因反复呕吐入住该院,该院在鉴别诊断方面缺乏相应检查措施及结果记载,提示该院在临床诊疗思维方面具有一定局限性;患者输液后回家,但未见相关请假准假内容记载,提示该院对住院病人管理方面存在不足;该院针对患者突发蛛网膜下腔出血给予转诊符合诊疗常规,但针对转诊过程,未见该院相应转诊记录及交接记录内容记载,对于接诊方了解患者病情、转运方向及时制定诊疗方案方面具有不利影响,也对患者病情早期诊疗产生一定影响。故认为省二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相应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需要,但在入院后鉴别诊断方面、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以及出现病情变化转诊交接方面存在不足,对患者病情未能早期治疗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与患者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建议为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针对省立医院诊疗行为,对患者入院诊断具有依据,制定相应诊疗计划符合患者病情需要,给予实施手术治疗符合临床诊断规范,诊疗行为无过错。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患者的住院病案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省二院在患者住院后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在住院病人管理上较为粗放,与其应有的管理水平不相符,在患者转诊治疗过程中,转诊之前未及时与相关科室会诊,未进行病情评估,无转诊书面记录,对患者及患者家属未进行风险告知,未与转诊接收医院进行沟通联系,对于病人交接和接诊医院接收病人具有不利影响,故综合上述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省二院对患者的损害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省立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无过错。判决省二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省二院及患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住院患者离院的情形在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并不少见,甚至很多医务人员都对该现象持放任态度,不重视对离院患者的管理,从而埋下了法律隐患。实践中患者住院期间离院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求经医院准许,签署“请假条”后离开医院;二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求医院未准许,擅自离院;三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未告知医院,私自外出。不同情形下医院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有所不同。本案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省二院在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他们(指住院病人)想回家就回家”,在病人转诊治疗方面“平时不需要联系的(指与转诊接收医院之间),直接办出院写出院小结,他(指患者)想到哪到哪(指转诊接收医院)”,可见省二院作为省级医院,在住院病人管理上较为粗放,与其应有的管理水平不相符,即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未告知医院,私自外出。 笔者认为,一方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擅自离院,即表示其存在不配合治疗的行为,一旦在院外发生意外,医疗机构可以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进行抗辩。另一方面,此情形下,医疗机构分级护理制度的落实对其责任的认定亦有关键的影响。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原则上,分级护理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4个级别。医院应该按照患者的护理级别进行巡视,观察病情变化。在患者独自离院后,医疗机构应及时发现,并与患方取得联系。本案中,省二院在住院病人管理方面“他们(指住院病人)想回家就回家”,违反了住院病人管理规定,对患者病情控制不利,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同时,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 “转院、转科制度”中亦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转院前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如果医疗机构不具备专业的转院运送车辆,可以打“120”电话请求转院运送,转出医院的医务人员同样应与“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做好患者及其相关病历资料的交接。本案中,甲在病人转诊治疗方面“平时不需要联系的(指与转诊接收医院之间),直接办出院写出院小结,他(指患者)想到哪到哪(指转诊接收医院)”,亦违反了相关规定,既未提前通知省立医院对患者进行及时接诊,也未与120急救中心及省立医院方面及时沟通联系告知病情,更未核实接诊的省立医院对患者是否有收住院治疗的能力,对于病人交接和接诊医院接收病人具有不利影响,从而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另外,即使患者未擅自离院,对于患者在住院期间请假离院的情况,医务人员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劝阻义务以及告知义务。经劝阻无效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向其充分告知离院的风险,以及病情突发时的紧急救治方法,与患者签署《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如患者拒绝签署,应当保留告知的证据。在日常护理中,对要求离院的患者重点加以关注,一旦发现患者私自离院,应当尽快联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患者返院并告知私自离院的风险,保留通话录音。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签署了相关知情同意书,一旦在院外发生意外事件,比如病情恶化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害后果,在该类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往往逃不了担责的法律后果,因此医务人员在做出准假决定时应当慎重。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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