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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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关于江苏睢宁一岁半婴儿卡到喉咙因无核酸证明被拒诊后身亡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该视频配文使网友们很快形成了舆论氛围,对医院的声讨不断。
 
5月5日,徐州官方发布通报:“......在就诊、接诊、转诊过程中,睢宁县人民医院和徐州新健康医院均未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结果。调查发现,睢宁县人民医院在对患儿石某远的诊疗过程中首诊负责制落实不严格、未及时采取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与亲属沟通交流不充分、对患儿病情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告知不到位;在转诊过程中,存在衔接不到位、未及时向接诊医院充分告知患儿的详细病情......根据调查结果,依据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一、徐州市卫健委对睢宁县人民医院给予警告,对接诊医生郑某祥暂停执业活动,并作进一步调查。责成睢宁县人民医院全面开展内部整顿。二、睢宁县委给予县卫健委党委书记王艳龙党内警告处分,免去睢宁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涛党内外职务。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对睢宁县人民医院予以降级处理......”(来源:徐州发布)


在官方给出了另外一个版本后,网络上的声讨变成了对医生的同情:“这明明是家长的问题,为什么要处理医生?”“医院没有问题,为什么要处置人呢”



为解决疫情防控与患者及时就医之间的矛盾,国家曾多次发文强调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别是不得以有没有核酸检测的结果作为推诿拒绝、延误治疗的理由。4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李斌在新闻发布上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部署,要求各地设立“黄码”医院,开通“云门诊”,对于危急重症患者,在核酸检测结果不明的情况下,要及时启动和规范使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立的缓冲区域,医务人员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的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治,不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延误治疗。
 
本次事件经官方调查,不存在患方所述“等到核酸结果才能进行救治”的情况,使网友能更理性的看待问题。从社会层面讲,涉事医院积极响应“让患者进得了医院大门”的国家规定,有积极的一面,而官方对于此事件的快速处理,也有利于澄清事实,化解医患矛盾。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本事件中存在的首诊负责制落实不严格、告知不足、转诊衔接不到位以及官方通报是否客观等问题。
 
关于涉事医生的责任问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事件中对医方涉事医生最重的处罚是给予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重的处罚是撤职。而结合医疗机构未要求提供核酸检测结果即接诊,医生及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主动与转诊医院总值班室联系患儿转院事宜,多次与家属沟通等行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事人员做出的顶格处罚是否过于严苛?值得商榷。
 
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官方的这份通报之所以受到网友的诟病,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认定事实与处理结果存在巨大的反差。据官方通报的调查显示,医方不存在患方在网络上所控诉的“医院因为没有进行核酸检测不进行抢救”的事实,医方“接诊后对患儿进行了急诊处置,并及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而且在患儿父母到医院后,接诊医生又先后6次通过电话询问患儿病情并催促患儿父亲尽快转院。这足以证明是患方通过网络媒体散布对医院不利的虚假事实,医院及医生的接诊过程没有问题,患儿的死亡是其亲属不配合医方治疗,延误转院时间所造成,然而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是对医院和医生进行了行政处罚。这种为了尽快平息网络舆情,“一罚了之”的处理方式,不但会助长通过网络制造舆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正风气,同时也凉了长期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的心,显然是难以服众的。
 
二是官方通报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即“睢宁县人民医院是否具备救治患儿的能力”这一事实。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保留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的规定。因此,医院对危重患者的“转诊”必须具备“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这一法定要件,这才是本次事件的关键之所在。而官方通报中却并没有对涉事医院“是否具备救治患儿的能力”这一关键事实予以查明,由此造成了网民对官方通报公正性的质疑和猜测。
 
实践中常见危重患者需要转诊的情形。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如果不具备专业的运送车辆,可以打“120”电话请求转院运送,做好患者及其相关病历资料的交接。如果没有120救护车等专业车辆进行转院,即使患者家属使用私家车转院也应派医务人员陪同,不可轻易让患者自行转院。
 
如果医方未取得患方意见或者患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对于医疗机构和医生则是一种考验,一方面要履行首诊负责制,积极诊治,另一方面要明确告知患方风险并由患方签字,保留相关证据从而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