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勇律师,医法汇创始人
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市医院在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前,其做出的病理诊断与外医院病理诊断不一致时,未结合患者在本院就诊情况以及病理诊断,而一味采信外院病理诊断,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市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0%-40%。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于过错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40%,判决市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患者认为,市医院误诊误治是造成其受害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市医院认为,鉴定机构没有对患者病理切片重新鉴定,直接采信同属于省级医院的其他医院检查结果不客观。医院之间可以相互认可检查结果,省医院作为上级医院及省级三甲医院,市医院采信其会诊回来的结果不存在过错,应当驳回患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不但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提高诊疗效率,而且还能降低患者就医负担和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过度医疗行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原卫生部办公厅早在2006年就印发了《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包括检查资料互认和检验结果互认,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2010年又再次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此后,全国多省市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但因通知或者指导意见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加之医院间的经济利益等问题,检查结果互认在执行方面并不严谨,也不规范,同级医院之间的检查结果往往不能得到互认,而基层医院往往过分依赖上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本案即是非常典型的盲目采信上级医院检查结果而造成误诊的案件。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要求,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为了贯彻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患者的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医师法》同日施行。这意味着在提倡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十多年后,终于上升到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层面,对于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了强制性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那么当出现医疗纠纷后,谁该承担责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责任认定,在民事侵权司法实践中则更加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得以明确。本案中,市医院认为医院之间可以相互认可检查结果,尤其是省医院作为上级医院,省级三甲医院,市医院根据上级医院病理会诊结果制定诊疗方案,其不存在过错。但在实践中,检查报告单上常见“请结合临床”的字样,也说明医疗机构不能盲目采信检查检验结果,需要医生结合临床做出诊断,尤其在检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更应引起重视。因此法院认定市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检查结果的互认,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患者就医负担,但却面临着误诊误治的风险,因此对医疗机构以及医生的临床诊断有了更大的挑战。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表示,今后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可以实现互认,大大减轻了患者进行重复检查的经济压力,但是相对于医生而言,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张勇律师提醒广大医生,随着《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施行,误诊、漏诊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医生既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过分依赖检查检验结果,还要注意规范书写病历,做好医患沟通记录,以防止被患者投诉重复检查时,因病历书写不规范导致有口难辩,从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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