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违规

卫生院受罚!


近日,江苏省新沂市医保局通报,当地一村卫生室存在医保违规行为,最终由卫生院承担了责任。


原来,有群众在骗保举报平台投诉了新安街道新城村卫生室。经调查,该村卫生室确实存在留置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无处方开展诊疗服务的行为,涉及医保结算金额为29727.05元。



村卫生室当事人也承认了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事后的处罚上,由于该卫生室是新安中心卫生院下辖单位,依据2022年度《新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对卫生院作出如下处理:


1.扣除2022年度考核分11分;


2.违规费用29727.05元不予支付;


3.上缴违约金8918.12元。


也就是说,虽然违规的是卫生室,但卫生院作为主管部门而受到了处罚。该卫生院不仅要承担违规的医保资金,还需要额外支付罚款。


无独有偶,今年初,据徐州市医保局曝光,铜山区大彭镇夹河村卫生室也存在留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违约行为。依据《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规定,要求大彭镇卫生院承担20%的管理失职责任,缴纳违约金2000元。


除了医保报销,在各种医疗纠纷中,卫生院为村医担责的案例也不少见。


2019年,某村卫生室因患者死亡发生纠纷,苏北某基层法院判令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赔付近40万元,村医或村卫生室却无需承担责任。


村卫生室医生龚某在看诊时,导致患者“张某双眼仅有光感,为一级病残”。由于龚某的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已过有效期,法院认为,乡镇卫生院对于龚某的执业证书已过期却仍在执业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则患者与村卫生室的医患纠纷案,法院认为,村卫生室医生系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其医疗行为属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即由某村卫生室承担。


但某村卫生室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人员由镇卫生院聘用,故应由镇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2万余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卫生院为村医担责

合理吗?


村卫生室违规,乡镇卫生院为什么能够成为担责主体?显然,这是乡村一体化管理下的新变化。


乡村一体化之后,村医不仅成为卫生院聘用职工,也受到卫生院的直接管理。根据《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第二条总则规定:


“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等。


一般来说,卫生院对辖区的一体化村卫生室的人、财、物以及药品进行直接管理,对村卫生室的医疗行为和药品购进都有管理责任。那么,当村卫生室出现违规医疗行为时,卫生院就存在管理不当或失职的问题,理应承担责任。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专家指出,由于村医执业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发生因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村医本身不直接承担法律赔偿责任。真正承担责任的一般为其聘用医疗机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个体村卫生室,其聘用单位是村卫生室。但乡村一体化之后,村医的单位就不再是村卫生室,而是由卫生院聘用并派遣在村卫生室工作。所以,在法律赔偿的责任,理应由乡镇卫生院这一聘用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卫生院为其聘用的村医担责,显然是合理的。


乡村一体化

应为村医提供更多保障


让乡镇卫生院为一体化村医的执业行为担责,并不是为村医推卸责任,相反,这是乡村一体化政策中,一项对村医的重要保障措施。显然,这也正是乡村一体化应有的样子。


这会让卫生院更加注重村医的执业安全,在日常工作中为村医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从源头遏制住风险的发生。比如,留置社保卡、药品报销串换等问题在村卫生室很常见,但很多村医都不知道这是违规行为。乡镇卫生院在明确了自己的管理责任后,就应该及时提醒辖区内的村医,并且定期对村卫生室的医保系统进行维护。


同时,明确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责任,也让村医真正感受到自己成为了“单位人”。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体现了目前乡村医生的身份在不断正当化。


除了让卫生院担责,医疗责任险的引入也很好地转嫁了风险。比如广西、山东等地在实行乡村一体化的进程中,建立村卫生室医疗执业风险分担机制。政府为村医缴纳社会保险时,还额外缴纳了医疗责任险


缴纳医疗责任险后,医疗事故的赔偿就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是为了应对村卫生室出事后,被病人或家属索取赔款的情况。这样的风险分担机制机制应该在各个地方推广开来。


当然,乡村一体化的保障不仅仅只是医疗责任承担和事故赔偿这一个方面,村医的养老、工伤和薪酬待遇仍然是重中之重。期待国家在推进乡村一体化政策的过程中,能够为乡村医生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