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福建省卫健委发布《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处理措施第(三)条对其他负有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员的惩处做出了规定。也就是说,根据人员发生恶意骗保的违法轻重程度,院长、科主任都将受到不同程度惩罚。
来源:福建省卫健委官网截图
▌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措施
《通知》明确对恶意欺诈骗保行为,按程度作以下处理:
1、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2、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3、对其他负有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领导人员处分建议
《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中违法程度分为四种,对应四种处分建议,分别是:
01 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记过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警告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02 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2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记过的处分,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03 一年内发生2起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3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04 一年内发生1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或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4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
建议由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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